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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纠重纠错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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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02日
一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纠错的程序
1、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信息核对。核对时,如户口簿、身份证及人口信息库三者信息(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公民身份号码)一致的,就开出取证凭条,再凭取证条照相。
2、身份证与户口簿信息不一致,以户口簿为主,如果当事人办理一代身份证时提出户口簿信息确有错误,在办理身份证时已经更正,而户口簿信息没有更正的,就以身份证为主。
3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一致,但当事人提出户口簿、身份证信息有误,需要纠正,当事人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4、户口簿、身份证与人口信息系统不一致,如果这次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时经过了审核,就以人口信息系统为准;如果当事人仍提出异议,当事人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5、如果户口簿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不一致,以户口底卡为准;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,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二、纠错的范围及证明材料
1、变更更正的范围
变更更正的范围是指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中设置的项目,其中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公民身份号码等六个主要登记项目.
2、变更更正条件
(一)变更更正姓名
公民因登记、书写或者输入错误需更正姓名的,核实后予以更正。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(含变更原因、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);
(2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3)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;
(4)单位职工、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、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;
(5)单亲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,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二)更正出生日期
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口登记机关的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登记日期为准,无充足有效证明不得随意更改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准予更正出生日期:
(1)户口登记资料(含人口信息系统记录)与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不符的;
(2)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之间不相符的;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(含变更原因,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);
(2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《出生证》;
(3)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4)单位职工、公务员还需凭组织、人事部门证明或档案中职工原始登记表;
(5)确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的,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、出生地居(村)民委员会证明材料,以及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报告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三)变更更正民族
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变更民族的,应予变更;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,应予更正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;
(2)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;
(3)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;
(4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四)变更性别
公民因登记错误或生理原因已进行变性手术的,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变更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;
(2)实施变性手术医院出具的变性手术医学证明;
(3)户口簿;
(4)身份证;
(5)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五)更正公民身份号码
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:
1、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;
2、公民依正当程序变更年龄的;
3、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的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书面申请;
(2)原身份证编号分配码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凭证;
(3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身份证内勤受理,并甄别情况,提出纠错意见,派出所所长审定后进行纠错更正。对跨所重新编号人员需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证明》,由居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簿、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的编号进行更正并重新换证。
(六)变更住址
因房屋改建或重新编排门牌号码或录入不规范需变更住址的,由责任区民警在户口簿上先予以变更,户籍室民警凭户口簿变更户口登记住址,重新打印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。
(七)户口登记项目副项的更正
出示相关证明(件)及本人户口簿、身份证,由户籍室民警当场办理。
三、纠重
1、双重户口问题,即同一人在两处以上有户口登记的,或在同一个地方有城镇和农村两个户口的,根据以下原则解决:⑴人户均在本地的,保留本地户口;⑵本地为农村户口,在市外为城镇户口的,删除本地户口;⑶本人要求保留外地户口的,删除本地户口;⑷本人要求保留本地户口的,需依据有关政策作出处理;⑸一方户口应销未销的,保留另一方户口。
2、对重证(重身份证号)问题,即不同人使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,根据以下原则解决:⑴根据编码簿有无登记情况,保留有登记一方号码;⑵根据办证先后情况,保留先发证一方号码;⑶根据户口迁移情况,保留已迁出一方号码;⑷根据参与社会活动情况,保留社会活动频繁一方号码;⑸对重证一方主动要求更改号码的,按有关规定编赋新的号码;⑹重证号归属外地公安机关的,通知外地公安机关修改。
3、对因公安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重人重证问题,派出所迅速加以改正。对删除的人员信息要做好详细登记,永久保存,以备核查。
1、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信息核对。核对时,如户口簿、身份证及人口信息库三者信息(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公民身份号码)一致的,就开出取证凭条,再凭取证条照相。
2、身份证与户口簿信息不一致,以户口簿为主,如果当事人办理一代身份证时提出户口簿信息确有错误,在办理身份证时已经更正,而户口簿信息没有更正的,就以身份证为主。
3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一致,但当事人提出户口簿、身份证信息有误,需要纠正,当事人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4、户口簿、身份证与人口信息系统不一致,如果这次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时经过了审核,就以人口信息系统为准;如果当事人仍提出异议,当事人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5、如果户口簿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不一致,以户口底卡为准;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,必须提出有效证明。
二、纠错的范围及证明材料
1、变更更正的范围
变更更正的范围是指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中设置的项目,其中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公民身份号码等六个主要登记项目.
2、变更更正条件
(一)变更更正姓名
公民因登记、书写或者输入错误需更正姓名的,核实后予以更正。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(含变更原因、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);
(2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3)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;
(4)单位职工、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、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;
(5)单亲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,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二)更正出生日期
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口登记机关的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登记日期为准,无充足有效证明不得随意更改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准予更正出生日期:
(1)户口登记资料(含人口信息系统记录)与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不符的;
(2)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之间不相符的;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(含变更原因,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);
(2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《出生证》;
(3)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4)单位职工、公务员还需凭组织、人事部门证明或档案中职工原始登记表;
(5)确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的,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、出生地居(村)民委员会证明材料,以及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报告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三)变更更正民族
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变更民族的,应予变更;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,应予更正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;
(2)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;
(3)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;
(4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四)变更性别
公民因登记错误或生理原因已进行变性手术的,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变更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;
(2)实施变性手术医院出具的变性手术医学证明;
(3)户口簿;
(4)身份证;
(5)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,填写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、更正申请表》,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,并报市局户政科备案。
(五)更正公民身份号码
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:
1、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;
2、公民依正当程序变更年龄的;
3、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的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书面申请;
(2)原身份证编号分配码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凭证;
(3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办理程序:由派出所身份证内勤受理,并甄别情况,提出纠错意见,派出所所长审定后进行纠错更正。对跨所重新编号人员需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证明》,由居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簿、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的编号进行更正并重新换证。
(六)变更住址
因房屋改建或重新编排门牌号码或录入不规范需变更住址的,由责任区民警在户口簿上先予以变更,户籍室民警凭户口簿变更户口登记住址,重新打印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。
(七)户口登记项目副项的更正
出示相关证明(件)及本人户口簿、身份证,由户籍室民警当场办理。
三、纠重
1、双重户口问题,即同一人在两处以上有户口登记的,或在同一个地方有城镇和农村两个户口的,根据以下原则解决:⑴人户均在本地的,保留本地户口;⑵本地为农村户口,在市外为城镇户口的,删除本地户口;⑶本人要求保留外地户口的,删除本地户口;⑷本人要求保留本地户口的,需依据有关政策作出处理;⑸一方户口应销未销的,保留另一方户口。
2、对重证(重身份证号)问题,即不同人使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,根据以下原则解决:⑴根据编码簿有无登记情况,保留有登记一方号码;⑵根据办证先后情况,保留先发证一方号码;⑶根据户口迁移情况,保留已迁出一方号码;⑷根据参与社会活动情况,保留社会活动频繁一方号码;⑸对重证一方主动要求更改号码的,按有关规定编赋新的号码;⑹重证号归属外地公安机关的,通知外地公安机关修改。
3、对因公安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重人重证问题,派出所迅速加以改正。对删除的人员信息要做好详细登记,永久保存,以备核查。

